凭证《长春振兴产业生长创业投资指导基金治理设施》(长府发〔2022〕1号)及《长春振兴产业生长创业投资指导基金治理实行细则》(长财金〔2022〕147号)的划定,现对长春振兴产业生长创业投资指导基金(以下简称“长兴基金”)2022年第四次专家暨协调委员会评审通过的拟参股子基金举行公示,公示期为自公示之日起5个事情日。
现将有关事项公示如下:
一、拟参股子基金基本情形
长兴基金本次公示的拟参股子基金基本情形见附件。拟参股子基金的详细名称以最终工商注册为准,基金治理人名称、基金规模、长兴基金出资额等以最终签署的协议为准。
二、异议处置
任何单元和小我私人若对公示期内的基金有异议,可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长春市股权投资基金治理有限公司提出。以小我私人名义提出异议的,需写明自己的真实姓名、单元、联系地址及电话等;以单元名义提出异议的,需加盖单元公章。如需保密,请予说明。
附件:长春振兴产业生长创业投资指导基金2022年第四次专家暨协调委员会评审通过拟参股子基金基本情形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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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3年4月13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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